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建设,加强浙江师范大学科技园入园企业(项目)规范管理,聚集高层次人才,转化创新成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释放师生创新创业活力和开放资源协同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区〔2019116号)《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市场化运作”管理导向,依法管理、提升内涵、服务地方、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培育和服务科技型企业,促进师生创新创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师范大学科技园金华园区、杭州园区所有入驻企业(项目)。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入驻企业(项目)须具备条件:

(一)符合科技园重点发展领域:智慧教育、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文化创意及其它与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关联的领域;

(二)具有良好的技术、成果、技能、知识等储备,对市场前景、技术与经营风险等有较好的分析评价,所依托的技术成果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

(三)入驻企业须具备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能力,原则上以公司形式入驻,注册地址须在园区。

第五条 以下企业(项目)可优先推荐入园:

1.院士、国家级人才计划、浙江省“万人计划”、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以及海内外具有上述人才相当学术水平的学者参与合作的企业(项目);

2.以学校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与社会主体合作创业的企业(项目);

3.与学校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的企业(项目);

4.获得政府研发立项、创业资助或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项目);

5.获得大学生“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等省级以上竞赛项目二等奖以上的企业(项目);

6.由高层次人才领衔的,以团队方式入驻园区的研究机构;

7.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条件的社会企业,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领域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成长型社会企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1.不符合园区产业、行业发展规定的企业(项目);

2.生产、销售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项目);

3.企业、法人或股东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行政处罚、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或在我校相关招投标活动中被列入黑名单的;

4.其他不适合入孵的企业(项目)。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七条 园区采用评审机制引进项目,遵循“信息公开,专业评审,分类引导”的原则。

第八条 材料提交

(一)《浙江师范大学科技园入驻申请表》(附件1);

(二)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已注册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预审核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明、获取科技成果相关证明;学生、教师或校友身份证明;各类人才、科技项目等获批获奖证明;与学校合作协议;项目商业计划书等。

第九条 审核入驻

(一)审查流程:企业提交资料后由科技园初审,再由专家组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后办理入驻手续。

流程示意图:提交资料→园区初审通过→专家组评审通过→办理入驻

(二)初审内容

主要评估企业(项目)市场前景、创新程度、团队组成、学科关联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

(三)专家评审(入驻评审维度见附件2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抽取,评审方式可采取书面材料评审、项目路演答辩等形式,评审专家根据项目情况出具评审意见,综合评价合格以上企业(项目)给予入驻。

第十条 签订合同

由学校园区运营公司与入驻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孵化协议等相关协议,办理入驻手续。

第四章 入驻企业(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项目)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遵守园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遵守与园区签订的有关协议;

(四)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园区报送有关报表和统计数据;

(五)严格合理使用房屋,按时缴纳场地租赁、水电等费用;

(六)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内容变更),应及时向科技园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备案。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项目)需进行年度考核或孵化期满考核。由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组建考核小组,从经营管理、产学合作、日常管理、企业荣誉等方面,结合园区运营反馈意见、上报材料及实地检查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企业经过孵化,可以到孵化器以外独立生产与经营,称之为毕业,企业毕业时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四条 未达到上述主要经济指标,但已具备了自我发展能力且孵化时间超过4年的(其中生物医药领域企业孵化时间超过5年的),视为育成企业,可参照毕业企业待遇予以结业。

第十五条 对于技术含量高、推广难度大、市场前景特别好、3年内无法达到毕业条件的入孵企业,可提前三个月向科技园申请延长孵化期。经批准后,办理延长孵化相关手续,延长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孵化期不超过4年(其中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超过5年),期限从《房屋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孵化期未满,但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可以提前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七条 在孵企业地址迁出园区或考核不合格,将不再享受孵化优惠政策。

第五章 企业(项目)退出

第十八条 退出分为毕业(到期)退出、协议退出和责令退出三种类型。

(一)毕业(到期)退出。在孵化期内,企业达到毕业条件的或孵化租赁到期的企业,可申请退出。

(二)协议退出。孵化期内企业(项目)自身发展或学校、园区规划要求等须提前终止协议的,经过双方协商,协议退出。

(三)责令退出。因考核不合格、违反合同相关约定,对入园企业(项目)采取强制清退等管理措施让其退出园区,原则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项目),可采取责令退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消防、安全相关管理规定,限期未整改的;

(三)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的;

(四)擅自变更、增加项目负责人,将经营与办公场地转租(让)或挪作他用的;

(五)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的;

(七)在园期间持续3个月无实质性运作,场地闲置,经督促仍未运作的;

(八)拖欠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或租金超过2个月,经催收仍拒绝缴纳的;

(九)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勒令停止营业的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科技园相关规定的或给科技园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第二十条 企业(项目)责令退出程序:

(一)约谈。科技园先行约谈项目(企业)负责人,明确提出企业(项目)未按承诺书履约的具体内容,负责人需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方案,约谈内容将以《约谈纪要》形式发至约谈人。

(二)整改。约谈后,对提出可行性整改方案的企业(项目),视其情况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限,企业(项目)在整改期间须每月向科技园报送整改情况,科技园将不定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清退。在规定时限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先行在资源要素配置、企业信誉评级等方面给予制约,并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类给予清退处理。

第二十一条 退出企业(项目)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相关退园手续,公司注册地迁出园区。对于逾期不搬的,科技园有权采取强制清退措施。科技园采取强制清退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被清退企业(项目)承担。

第六章 政策优惠

第二十二条 科技园的场地实行有偿使用,按先缴费后使用的原则,主要费用包括房屋租金、物业、水电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含行知学院)师生企业、校友企业、产学研合作企业、科研创新平台等招商入园(不含公开招租项目),可享受一定面积的租金优惠,具体如下:

(一)学校(含行知学院)教师、学生创办或控股的入驻企业(项目),100及以内的租赁面积,租金按招商价8.5折优惠;超出100以外的租赁面积,租金按实际招商价计算;

(二)校友控股的入驻企业,100及以内的租赁面积,租金按招商价9折优惠;超出100以外的租赁面积,租金积按实际招商价计算;

(三)产学研合作入驻企业(项目),企业与学校横向合作到账50万元及以上的,200及以内的租赁面积,租金按招商价9折优惠;超出200以外的租赁面积,租金按实际招商价计算;

(四)社会优质在孵企业或优质成长型企业经学校运营公司审批后可参照产学研合作企业优惠政策执行;引进特别优秀企业,需要享受更大租金优惠政策的可按“一事一议”的做法,报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本条款所涉及的租金优惠政策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计算,具体由学校运营公司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入驻企业(项目)在入园期间以浙江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获得重大科研业绩,学校将按以下标准进行奖补:

(一)企业负责人、项目核心成员(以入驻申请书为准)获得国家级人才称号,按已支付租金的70%进行奖补。

(二)获批国家级重大项目,按已支付租金的70%进行奖补;获批国家级重点项目,按已支付租金的40%进行奖补。

(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按已支付租金的70%进行奖补;获得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和一等奖、省部级科研成果特等奖和一等奖,按已支付租金的40%进行奖补。省部级科研成果奖项范围与《科研业绩与计分奖励办法》规定的一致。

(四)横向经费实际到账(学校财务或学校所属平台企业)800万元以上的,按已支付租金的20%进行奖补。

本条款所涉及的奖补经费由学校经费列支,奖补金额根据已支付租金按上述比例兑付。已支付租金奖补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按近三年计;奖补面积不超过300/年,超出面积租金不计入奖补总额;奖补按奖项就高原则,不得重复计算。申请奖励流程:企业(项目)提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引进高水平科研创新平台入驻企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做法,形成完善建设方案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入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师范大学科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师范大学科技园入驻申请表

2.入驻评审维度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科技园入驻企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