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师范大学校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学校国有资产权益,规范委派校属企业董事、监事管理,明确委派校属企业的董事、监事工作职责,督促委派的董事、监事成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效提升校属企业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校属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属企业是指学校所属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条 委派校属企业董事、监事,是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学校国资委”)和校属企业委派到学校所属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担任董事、监事,并由校属企业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二章 董事、监事的委派与更换
第四条 委派校属企业的董事、监事原则上由相关行业专家、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或业务骨干以及企业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学校一级企业浙江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资产经营公司”)董事、监事的委派,由学校国资委办公室提名,经学校国资委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下属的学校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董事、监事的委派,由企业股东会选任委派,报学校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需要学校教职工担任校属企业董事、监事的,须按照管理权限报请学校相关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第八条 委派校属企业的董事、监事的任期以派驻企业章程为准,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委派的董事、监事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履职的,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委派:
(一)工作调动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本人提出辞呈并得到批准的;
(三)派出单位认为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董事的任职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并能够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营运作的能力或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较好地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能够富有成效地参加董事会的工作,使董事会能够做出科学、果断的决策;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能够全面维护校属企业的权益;
(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并能够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与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能够有效参与并行使公司监事的职能;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能及时对所派驻校属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维护校属企业的权益;
(四)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加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依法维护校属企业的利益,避免校属企业利益遭受损失和侵害。
第十四条 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监事会,确保校属企业遵守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准确地传达派出单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切实履行校属企业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执行董事、监事工作制度。
第五章 董事、监事的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定期向派出单位报告工作,内容包括:所派驻校属企业的年度计划实施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与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个人履行职责情况等。
第十七条 派出单位在必要时,可临时通知派出董事、监事进行工作汇报,派出董事、监事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对派驻校属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上拟讨论和表决的事项应事先向派出单位请示、汇报,了解派出单位的立场。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对派驻校属企业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承担的责任。董事、监事应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上陈述派出单位的意向,按派出单位的意向进行表决。当派驻校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或损害校属企业利益时,董事、监事应及时要求派驻校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派出单位;若表决时未表示异议,致使校属企业利益遭受损失的,则参加决议的董事、监事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应将派驻校属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派出单位,不得隐瞒或延误。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有关规定允许或学校允许外,所有委派到校属企业担任董事、监事的个人一律不得从所派驻校属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属非企业法人的董事、监事委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浙师国资字〔2022〕5号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