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9-14浏览次数:16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员工从事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高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办发〔202337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意见》《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设计图纸、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流程、配方、样品和数据等非专利技术和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学校科研人员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柔性引进人才、在读学生、进修人员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归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

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研校长担任,成员包括科学技术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公共事务管理处、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资产经营公司等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负责解决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转化收益预算、分配及作价入股的股份入账和股权权益维护、统筹落实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下简称“赋权”)的实施工作等问题。

(一)科学技术处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成果登记、管理、转化、奖励以及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技术经纪人培养等相关事项。

(二)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涉及上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备案、处置等相关事项。

(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成果作价入股和成果产业化管理,并代表学校签署作价入股等投资协议,协调成果完成人(团队)依照相关规定以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形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四)人事处主要负责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考核评价等指标体系,制定学校科研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离岗创业的审批与管理流程及管理办法。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协助科学技术处进行成果转化的奖励发放,完成学校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工作,完成经费到账核实、发票开具等工作。审计处主要负责科技成果合同审签、审计管理等工作。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学生参赛相关的成果转化审查管理工作。

(五)各学院、独立研究机构应协助科学技术处承担本单位以下职责:

 1.成果转化申请表审批,对明显严重不符合科技成果价值的转化提出异议,并要求成果完成人(团队)作出合理调整;

 2.成果转化相关的科研业绩审核;

 3.协助完成对成果转化公示期间所收异议的情况核实及其他必要的后续处理工作;

 4.针对赋权实施进行核查,对赋权申请予以初步判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部分,需退回申请并请成果完成人(团队)进行调整。

第五条 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如遇以下重要事宜,需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一)对重大成果转化的定价公示中遇到的异议处理;

(二)涉及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成果转化评估、转让及分配事宜;

(三)需向境外转让或独占许可的成果;

(四)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创办企业等相关事宜;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事宜。

第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师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产权成果资本化,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学校对各相关二级单位的考核。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对科技成果转化完成者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同时,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作为相关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贡献突出的可以破格评定、聘任。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与过程管理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和定价方法

(一)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二)定价方法

 1.转让:合同价款中所有权转让经费,发明专利不得低于1万元/件,组合发明专利转让,可酌情降低转让金额,不得低于9000/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其他科技成果,依据具体情况协商定价。

 2.许可:合同价款中许可经费,依据具体情况协商定价。科技成果许可给学校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创新企业或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推动校企(地)合作时,可在一定期限内免费许可给受让方,免费许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免费许可期限到期后,受让方仍需使用该科技成果,双方须另行签订合同。

 3.作价入股:作价入股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需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

第八条 成果完成人(团队)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成果转让或许可之前,全体成果完成人内部需签署书面协议或合同,约定科技成果的拟转让方式、拟转让价格、转让收益分配比例、许可的净收益分配方式等内容。

成果完成人(团队)需填写《浙江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申请表》(附件1)及《科研诚信承诺书》(附件2)并准备成果有效证明材料、受让方身份或资质证明材料后提交申请报告,经完成人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学技术处审批通过后方可转让或许可,并由学校与受让方(被许可方)签订书面合同,必要时可征求相关法律专家意见(科技成果转化流程详见附件3)。

学校大力支持学生在合理、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利用学校科技成果等资源参与各类竞赛以及创新创业等活动。在经过指导老师同意后,学生可以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学生活动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附件4),提交科技成果转化申请。待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再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待审批通过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实际交易费用原则上不得低于学校投入(包括用于该项目的各类科研经费、场地、设备、人员工资、科研绩效奖励等)。协议定价的,应按照学校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其中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标明,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成果完成人与科技成果转化受让方存在利益关联时,必须挂牌交易。通过挂牌交易和拍卖方式定价的,需进入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由科学技术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处理(公示异议处理程序见附件5)。

第十条 科技成果合同审签和合同要求

(一)合同审签

合同经费10万以下的由科学技术处审签;合同经费10万(含)至50万的由科学技术处、审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签;合同经费50万及以上的由科学技术处、审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签。

(二)合同要求

 1.科技成果转化前需经科学技术处认定与备案。科技成果转让合同中包含后续合作或委托开发等活动时,需分别明确专有技术转让(许可)经费及后续合作或委托开发等服务内容经费。

 2.在科技成果相关技术资料、专利申请权变更资料交付受让方之前,原则上受让方需将经费一次性付款至学校,后续合作或委托开发等服务内容经费可分批支付。

 3.科技成果转让的,学校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合同做好保密措施,不得公开或以申请专利等方式公开专有技术信息;科技成果许可的,应当在合同中要求被许可方采取保密措施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通过转让或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奖励原则上按净收益的15%85%的比例分配。净收益指到校经费扣除税费的剩余经费。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成果价值评估费,需成果完成人(团队)或受让方承担。

学校收益按《浙江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件规定的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支出,用于高价值专利培育、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人员和中介机构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对通过中介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可在收入净收益中按协议提取中介费用,额度最高不超过净收益10%。同时,在收益分配方面,中介费用所占的比例从成果完成人(团队)的份额中进行扣除。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活动中获得的参股股权或出资比例的,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管理,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奖励原则上按净收益的15%85%的比例分配。

第十四条 学校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5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研成果的学校净收益中提取10%作为成果完成人(团队)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倡导成果完成人(团队)先申请赋权,再转化科技成果。被赋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后,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奖励原则上按净收益的10%90%的比例分配。学校成本投入较高的成果实施转化,收益分配时应适当提高学校收益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科技成果的权利属于学校与其他校外单位(或个人)共有,在科技成果转化之前,成果全体所有者需签署书面合同,约定转化方式和价格(含价格确定方式)、成本及支付方式及转化收益分配等内容。先根据原有合作协议切分成果所有权比例后,在学校持有的成果转化收益总额内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分配成果转化收益。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补助和奖励经费除明确规定归学校所有外,原则上归成果完成人(团队)所有。

第十八条 成果完成人(团队)取得的成果转化奖励不受学校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益可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发放或使用:

(一)采用现金奖励的方式进行发放;

(二)参照横向经费管理的方式转入个人横向发展基金卡以供使用。

具体发放方式将依据成果完成人(团队)根据自身需求向科学技术处所提交的申请而定。发放的净收益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人确定比例后报送科学技术处,原则上分配比例参照《浙江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计分与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浙师科研字〔20222号)科研业绩分配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现金奖励可依据《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激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赋权工作,从而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指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学校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学校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共有科技成果所有权。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是指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向学校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学校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三)赋权的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

(四)申请赋权的科技成果须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

(五)赋权的科研人员指在职在编的成果完成人。如成果完成人离休、退职、辞职等其它各种原因离校时,被赋予的长期使用权自动收回。

第二十二条 管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科研活动中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团队)应主动、及时向学校披露成果,并依据需求可提交《浙江师范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申请表》(附件6),经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科学技术处组织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确认赋权占比,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签署赋予所有权的书面协议,最高可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85%的所有权。

(二)按照签署协议的赋权占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版权中心等提交知识产权确权申请。在依法获得知识产权及后续维持、转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权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团队)按照所有权占比分别承担。

第二十三条 管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获得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1年内,成果完成人(团队)可提出赋予长期使用权申请。成果完成人(团队)提交《浙江师范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申报表》(附件7),经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且科学技术处审核通过后,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签署赋予长期使用权的书面协议,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10年的长期使用权。如成果完成人(团队)未提出赋予长期使用权申请,视为放弃主张长期使用权。

(二)协议约定10年的长期使用权,可按照多阶段进行,赋予时间可双方协定,阶段赋权不得低于3年。赋权期间,知识产权的维持费用由成果完成人(团队)承担,且不得放弃缴纳维持费用。

(三)在成果完成人(团队)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成果完成人(团队)可在上一阶段赋权期满前3个月申请下一阶段赋权。如上一阶段赋权期满,成果完成人(团队)未提出下一阶段赋权申请的,视为放弃主张长期使用权。因特殊原因,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申请交回长期使用权。作为权利人,学校将视情况处置该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创新创业,创办科技型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利用学校科技成果资源时,应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成果转化程序,向学校支付相关费用后获得授权。

第二十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是学校的无形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为己有,不得私自转让、转化,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被赋予所有权的科研人员,按照赋权占比享有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权,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依规转化科技成果。

第二十六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侵犯他人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浙江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浙师科研字〔201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未做规定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浙师科技字〔20242

附件:浙师科技字〔2024〕2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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